山东省四类人员可减征个人所得税
浏览量:1225 发布时间:2006-09-08 13:39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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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中新山东网9月8日电  日前,山东省地税局出台了《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》,《办法》规定,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,可减征个人所得税。

        办法规定,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,按每月(次)应纳税款减征90%,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,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,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%。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额不超过500元,或者全年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。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,减征期限一般为三年。

        残疾人员是指经民政、残联等部门评定为残疾,并取得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。孤老人员是指男满60岁,女满55岁,且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个人。烈属是指烈士父母(抚养人)、配偶、子女。

        因风、火、水、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,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,确定具体减征幅度,但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%;同时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。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,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,造成损失的当年;对于损失较大的,可以减征至次年。(齐鲁晚报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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