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沂水县2013年度经济适用房申购方案》
浏览量:617 发布时间:2013-03-04 15:55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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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文件

沂房字[2 01 3]6

    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

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实施方案

 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,积极稳妥地开展经

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,确保销售工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有序

进行,依据《沂水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》(沂政办发

[2 01 2]1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
  一、房源及销售价格

  本批次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位于沂水县城沂东

家园小区(东环路以东,裕丰东路以南),共5 8套住房,户型

6 65平方米。经县物价部门核准,销售均价为1681元/平

方米。

    二、销售对象

   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(男满2 5

周岁、女满2 3周岁)的未婚居民,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



用住房:

    1、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(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

人员)

    2、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1 5平方米以下(1 5平方米)

    3、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l3 8万元以下(

13 8万元)   

    4、无明显高档消费或资产(如:购置小型汽车、大型汽

车、工商注册商铺、企业、厂房等)

  三、报名时间

  ()个人申购。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应于2 0 1 335

日一一2 01 331 0日到单位或镇政府、街道申请登记,领

取、填写《沂水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》,并按要求提交

材料,逾期未提交材料的,视为自动放弃申购资格。

    ()单位、镇政府或街道组织上报。单位、镇政府或街

道初审完毕,经公示无异议(公示期不得少于7)后签署初

审意见,于2 01 332 0日下午53 0分前,将申请资料

统一报送县房管办安康科,逾期未报送的,将不再受理。

    四、申购程序

    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

并按下列程序进行。

    ()申请

   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,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

单位、镇政府、街道申请,填写《沂水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

批表》,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:


    1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(原件)

    2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(原件)弘删

    3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。啄比

    4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、配偶离异、去世  

等相关的证明材料(原件及复印件)

    5、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。

    ()审核

    单位、镇政府、街道对申请家庭的户籍、人口、收入和住

房状况等所填内容的准确性、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初审。申请人

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。

    单位、镇政府、街道调查核实后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

公共场所公示7天无异议的,签署初审意见,将申请资料及公

示资料统一报送县房管办。

   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有异议的,应

当书面向单位、镇政府、街道提出,单位、镇政府、街道应当

重新调查核实。

    ()复审

    县民政、公安、工商、房管部门分别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、

车辆、工商登记、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。

    ()复审结果公示

    经过复审,符合条件的家庭将向社会公布,接受各方面监

督。

    ()排序

    根据沂水县2 0 1 3年度经济适用房摇号规则,县房管办牵


头组织公开摇号,确定申购家庭选房顺序,县监察、公证、相

关部门和申购家庭代表全过程参与,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   ()摇号结果公示

    选房顺序在县政府相关部门网站进行公示,公示期限为7

天。公示期间有投诉的,由县房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、

核实。   

    ()核准

    在确定购房对象后,由县房管办根据已具备销售条件的经

济适用住房供应楼盘,统一发放《沂水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

证》。购房家庭须按照摇号顺序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房,逾

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。

    本批次放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资格的家庭,在今后两年内

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。

  五、相关规定

  ()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户籍、人口、

收入和住房状况,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

    ()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,不得擅自改变

住房用途、出售、出租、闲置、出借。

    ()购房人违反上述规定,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

房的,一经查实,立即责令退还;违规出售、出租、闲置、出

借经济适用住房,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,按照

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,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,并取消

其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。

    ()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其他组织、个人有违法违


规行为的,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,并记入诚信档案。

    ()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、管理过程

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依纪追究责任;涉

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    六、本实施方案由县房管办负责解释。

      《.∥◇

   

    ?   

    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

    2 0 1 334

   

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    2 0 1 334日印发

(共印9 0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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